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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

监理

前期物业管理

  • 房子装修前期要做哪些准备工作?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新房装修前期准备工作流程都有哪些?这个要看你是自己找工人做还是找装修公司做。自己装修,首先要补充大量的装修知识,比如建材的运用及价格、水电改造、墙面油工、防水以及橱柜衣柜制作等等,最重要的是找到专业的工人师傅,自己装修,在装修前期业主在时间和精力上付出是比较大的。 如果是找装修公司做,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建议楼主就找个可靠的装饰公司,和设计师及工长沟通好,以合同为标准,你就可以当甩手掌柜了,前期除了找装修公司,不需要再做其他任何准备工作。
    已有 4 个回答 04-26 04:21
  •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由建设方办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所以是物业公司办理!
    已有 1 个回答 10-13 10:05
  • 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承载主体是谁?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怎么承担?
    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承载主体实际上并不是业主,而是开发商。但是当物业和业主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业主将成为承载主体。下文中将通过案例分析为您全面讲解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相关事项。一、谁是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承载主体?1.前期物业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所述,前期物业管理开始于除开发商以外的首位业主产生后。与此同时,该业主开始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即使他从未直接与物业管理企业达成有关协议。2.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与为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二、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承担的案例分析案例:王先生三月购买商品房,六月入住。搬入新房不久后收到欠费500元的物业缴费单。王先生认为自己之前并没有搬入新房,没有接受任何物业服务,因此无需上交物业费。王先生的想法是否合理?解答:据统计,物业费拖欠案件中前期物业管理的费用非常突出。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商品房出售后至业主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商或开发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施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开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由案例可知,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承载主体是开发商,当然,如果有提前签订的合同,那么按照合同上的为准。
    已有 1 个回答 06-29 10:30
  • 装修房子前期准备啥?
    一、时间准备:一般在装修前2个月左右就应该开始着手准备装修了。初期的准备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在网上查阅家装图片,掌握自己想要的装修风格点击进入家装图片库2 寻找合适的装饰公司,和设计师讨论装修方案,确定自己的装修预算,签订装修施工合同。3 逛建材市场:主要是选定一些需要提前预定的建材,例如地砖,往往需要消费者交付商家一定的订金。瓷砖类在100-200左右。可以尝试和商家把这个价格尽量压低,或是商订订金可退,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二、物质准备:  1、本和笔   逛建材市场时候尤其重要,无论是记录装修知识,产品的价格或是厂商的联系方式,家里的设计,装修期间的花费等等,都可以认真记录下来用作参考。当然,最好的是能记录下自己每一天的装修进度,花费情况,这样可以控制预算的无上法宝。  2、计算器  手握计算器,就不怕奸商们在总价上面设置陷阱。提醒大家,在和商家谈好价格后,一定要用自己的计算器,把所有的总价再核实一下,如果总价被计算错的话,我们辛辛苦苦砍下的单价,也就没意义了。  3、卷尺  量房子,量家具,量橱柜,量地板,总之,装修的过程中,什么时候都不能少了他。三、金钱准备:  如果您的装修预算是5万,到最后往往会发现到装修结束后,您的实际花费会涨到6-7万,所以建议您在开始的时候就比实际预算多准备一点。同时,装修时候的交通费,电话费,餐饮费,都会上涨不少,要做好心里准备哦。
    已有 2 个回答 10-27 20:00
  • 开发商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合法吗?
    您好,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
    已有 2 个回答 09-29 03:45
  •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已有 5 个回答 09-26 04:45
  •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在前期物业管理活中把公共设备设施建设完整有效,为全体业主提供质量过硬的公共设备.然后由物业公司接管进行维护保养,才能使业主们的生活有保障.
    已有 2 个回答 10-13 08:24
  •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在前期物业管理活中把公共设备设施建设完整有效,为全体业主提供质量过硬的公共设备.然后由物业公司接管进行维护保养,才能使业主们的生活有保障.
    已有 2 个回答 10-13 08:26
  • 物业公司为何要业主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看到苦思苦想可靠性
    已有 3 个回答 10-15 10:04
  • 前期物业管理收取装修费用要经过物价局审批吗??
    没有装修费吧,有装修垃圾清运费
    已有 1 个回答 10-17 04:25
  • 前期物业管理收取装修费用要经过物价局审批吗??
    没有装修费吧,有装修垃圾清运费
    已有 1 个回答 10-14 10:51
  • 新小区物业公司需要和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吗?
    新小区物业公司
    已有 1 个回答 10-15 08:58
  • 物业管理公司在未和小区签订前期管理合同之前,费用如何摊算?
    那应该是开发商承担的吧....
    已有 4 个回答 09-24 03:19
  • 物业管理公司在未和小区签订前期管理合同之前,费用如何摊算?
    那应该是开发商承担的吧....
    已有 4 个回答 09-24 11:06
  • 新《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开发商可以选定前期物业公司吗?
    这个就得看开发商的选择了呵呵!
    已有 1 个回答 10-14 08:44
  • 请问前期物业管理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对于新接手的廉租房,物业前期已经应该做哪些准备文件与资料
    网上好多
    已有 2 个回答 10-14 09:29
  •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哪些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接受业主查询。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在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后,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日内,移交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应当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实际需要,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本章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七条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物业建设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六)其他相关资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备案材料建档并保存。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备案材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资料。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复印、查阅相关资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无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接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用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接收。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当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解决。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及相关资料。对不按照规定提交的,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房号和面积。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选聘的,还应当就选聘的方式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合同期限以及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限等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的基本情况;(二)聘用方和受聘方的权利义务;(三)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要求;(四)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和计费方式;(五)物业的维修养护要求;(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十)物业服务用房;(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特约服务项目,其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报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制度和制订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防范工作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负责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防范制度,造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第三十八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可依照本经济特区的实际和需要,适时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普通住宅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三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基准价依照相关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政府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应当实行听证。第三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协商实际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此有权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的服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和支付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等,由业主依照实际消费分摊。实际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但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赠送的费用交纳。第四十一条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场地以及房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其收益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尚未作出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时为止。业主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交纳延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10日内,办理以下移交手续:(一)移交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经营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二)移交提供服务期间用业主共有资金购置的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三)移交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结余的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四)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财物和资料,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收和代管。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将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关资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等为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的10日内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预警公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并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七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和约定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合同签订15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
    已有 5 个回答 07-21 11:45
  • 有人了解收取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是怎样处理的吗
    一、前期物业管理:指房屋销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因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按规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行实施的物业管理或由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所提供的物业管理。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称为物业前期管理服务收费。其缴费人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二、物业管理前期费用帐务处理(一)物业公司的帐务处理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物业管理前期费用5万元,应作为管理费收入借:银行存款 50000贷:经营收入--管理费收入50000(二)房地产公司的帐务处理支付物业管理前期费用5万元,应作为开发成本入账借: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 5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注:开发成本是由: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安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组成。其中:基础设施费核算的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基础费用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渣土费、人防费、中学增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 、公建地费、墙改费、便道占用费、环境保护监察费、城市绿化费。3、前后期费用: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质检费、测量、放线费、价格评估费、综合开发管理费、物业前期费、散装水泥限袋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造价管理费、安全监督费、施工图纸审查费、预算费等。
    已有 2 个回答 06-29 10:03
  • 房地产开发商该为前期介入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些什么?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房地产销售对房屋销售起着很大的影响:首先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业的第二次开发,在购买房子时业主对开发商的相关理念,房屋质量和宣传已经有了具体的了解,如果再有一家服务质量好,管理能力强的物业企业来进行管理的话对房产的增值保值有很大的影响,房子毕竟是住人的,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后,除了有质量问题外,其余基本上都是直接与物业公司见面,物业早期的介入,可以把物业公司的经营服务理念,提前与
    已有 2 个回答 09-28 11:51
  • 苏房价〔2002〕247号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装修保证金住宅)
    网上找找看有没有什么资料
    已有 1 个回答 10-12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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