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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①网上请求:首先登录房管局的官网上提出请求,在线填写《家庭购房请求表》和《承诺书》,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②审阅:市住建委会在申购期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同公安、社保、不动产挂号等部门对请求家庭的购房资格和在本区工作情况进行审阅,审阅经过的能够取得请求编码,去官网查询成果。③摇号:房管局依照优先次第进行分组,断定摇号名单,并在官网上公示。对契合条件的请求家庭进行公开摇号,断定选房顺序。④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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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流程时怎么样的?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流程分为几个阶段,首先由政府官方进行项目公司,当发出申购公告之后可以在固定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申购。联机审核通过后进行公开摇号,项目正式取的预售证开盘后按照摇号结果顺序选房并完成后续签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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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流程该怎么走?
您好,最新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2、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而且家庭成员在本市都没有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流程如下:1、网上公告: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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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流程该怎么走?
您好,最新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2、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而且家庭成员在本市都没有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流程如下:1、网上公告: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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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流程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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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你好,咨询城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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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谁有?
您好,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制度1总则1.01为提高XX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房地产E网-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实用资料库1.0.3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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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为2人共有产权(份额),其中1人如何、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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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加产权共有人?增加产权共有人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情况,需要在房产证上增加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那么如何增加产权共有人呢?增加产权共有人的流程又是怎么样的呢?房产证的办理过程中不能添加产权共有人,只有房产证在办理下来之后方才可添加产权的共有人,具体的流程如下:房产证加名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有房无贷、有房有贷及无血亲关系、无配偶关系房产证加名的情况。第一种的情况:有房无贷1.带好三证(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以及复印件。2.去房屋所在的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来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之后凭工作人员给出办理序号去窗口办理。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要费用:110元的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的工本费、25元的地籍图费、5元的贴花费,如顺利20天之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因为买房的时候很多人选择了按揭贷款买房。因此在房产证加名字的时候,还要考虑银行贷款的问题。除了要去房产管理中心办理加名之外,也需要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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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哪位知道?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分别履行立项等相关手续,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 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运营机构负责。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等。 第二章 投资与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竞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主要方式为: (一)由政府确定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二)由政府确定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回购价格; (三)由政府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建设期限等,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 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依据国家规定在年初预安排下达,下半年根据用地报批情况,据实报国家核实确认,不占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城镇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国家、省有关标准,遵守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保障性住房应当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二)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 (三)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 (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 (五)社会捐赠的; (六)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发放中长期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运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租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者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十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 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分档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承租人收入提高、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降低住房租金的补助标准;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运营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承租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 运营机构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购房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转让、腾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购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登记,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类型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第二十七条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运营机构负责。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负责的事务,由承购人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物业服务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费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自行转让承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等予以回购。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的,应当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补交政府产权部分价款;上市交易的,按照产权比例享受交易收益,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款回购: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二)出租、出借以及擅自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三)损毁、破坏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第三十三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保障性住房信息: (一)保障性住房法规及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规则等政策;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房源; (四)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五)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分配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出租和出售情况,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金补助发放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分配运行,以及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等,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的; (三)未按规定筹集、拨付和使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确定和调整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的; (五)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擅自变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七)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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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产权共有人应该如何办理?增加产权共有人的办理流程为何?
现如今办理产权共有已经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不管是夫妻之间还是与孩子之间都有可能需要办理产权共有人增加。那么增加产权共有人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呢?一般来说相关流程分为两种,根据产权共有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而流程不同,一种是共同关系而另一种是共有关系。一、共同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增加办理添加的共有人与原产权人存在共同关系,且房产的取得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对此,可以理解为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提出增加共有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可以给予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一、共有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增加办理添加的共有人与原产权人存在各自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共有关系。此类情况添加共有人,会使原产权人的产权份额由完全所有变为共同所有,权利份额在原产权人与新添加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了转移。一般此情形会以赠与形式体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为此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证书;4.赠与公证书等。增加产权共有人的时候需要根据两个共有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而流程也有所不同,各位在进行相关操作的时候需要具体分析自己的情况然后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了解和办理,千万不要办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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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多少钱一平
共有产权房的价格肯定不固定,这个肯定要结合房子的地理位置进行考虑,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在购买之前你可以先了解一下当地的政策,然后再做决定。一般情况下,你只需要承担一半的价格,假设房子的价格为100万元,那你只需要支付50万元就可以了,剩下的50万元由政府来承担。同样的,你也只能拥有这个房子一半的产权,剩下来的另一半由政府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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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 贷款流程有哪些?
共有权房是不是房主和别人是共有的,各占百分比?有两个房本吧?只要是大产权的商品房都可以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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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买卖要经过哪些流程?
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办理过户时,比单一产权人过户要复杂,需要每个共有权人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果买房人办理贷款,还需所有共有权人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售房文件。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共有人应当到场配合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现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办理。需要的手续主要有:1、*双方持*协议、双方《*》、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