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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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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谁清楚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向着实现广大*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第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第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五是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稳定房价和加强市场监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已有 3 个回答 07-29 08:10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主要有哪些?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三、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已有 3 个回答 07-23 10:27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主要有哪些?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三、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已有 3 个回答 06-30 10:54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
    已有 3 个回答 08-31 10:51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主要有哪些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
    已有 1 个回答 09-19 04:43
  • 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谁清楚?
    一:要科学规划住房问题,促进楼市发展和住房保障相协调。各级政府要把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提上更加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房地产市场规范与繁荣,一手抓保障性住房建设。尤其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来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市、县、中心镇各级都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一个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公布于众。要多方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建议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市场税收的一定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探索住房建设以“市”促“保”的有效途径。二:要科学安排建设和供给,努力实现居者有其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住房相对困难但又买不起房的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必须有区别于普通商品房,突出保障性特点。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议保障性住房选址在地价相对较低的城郊为宜,但规划功能要配套,基本生活要方便。套房面积以解决基本生活为主,标准达到或适当超出人均小康住房标准即可,如30至70平方不等。同时,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严格控制房价。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试行一次性购房和按年度付租金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不同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三: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名副其实。针对群众反映较多、一些地方已经暴露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中问题,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强化监管。比如,确定分配对象时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对;要对拟分配对象进行广泛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户进行回访调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同时,为使保障性住房发挥最大效益,建议探索保障性住房回购制度,即对保障性住房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只能按一定的价格由政府收回,再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困难户。
    已有 3 个回答 07-10 10:46
  • 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谁清楚?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保障性住房是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由政府主导建设分配租售的住房项目,现阶段主要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做好这项工作既可保障部分居民无法完全由住房商品化解决住房需求这一社会问题,同时住房使用对象基本确定,分配销售过程未完全市场化,又可防止像普通商品那样受社会经济增长速度影响而出售率低的积压房现象,项目本身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就业岗位;是建设领域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工作,研究探索保障房建设模式十分必要。
    已有 2 个回答 06-29 09:56
  • 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谁清楚?
    一:要科学规划住房问题,促进楼市发展和住房保障相协调。各级政府要把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提上更加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房地产市场规范与繁荣,一手抓保障性住房建设。尤其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来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市、县、中心镇各级都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一个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公布于众。要多方筹集
    已有 1 个回答 09-10 03:14
  • 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谁清楚?
    一:要科学规划住房问题,促进楼市发展和住房保障相协调。各级政府要把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提上更加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房地产市场规范与繁荣,一手抓保障性住房建设。尤其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来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市、县、中心镇各级都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一个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公布于众。要多方筹集
    已有 1 个回答 09-22 04:38
  •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谁清楚?
    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保障性住房保障覆盖面不宽、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单一、保障性住房监管力度不够......民革市委在调研中发现,大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建立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为主体,动迁安置房为辅助,经济适用房逐步减少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逐步通过房屋租赁方式,实现社会保障住房资源的动态流转。大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占市场上住房总量的比例不合理;二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构成结构上不合理,即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结构不合理,经济适用房比例大大高于廉租房比例。保障性住房保障覆盖面不宽对“夹心层”居民、刚毕业大学生、技术工人等群体居住的公共租赁房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规定的申报收入标准偏高,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仍无法实现申请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货币补贴政策存在不足,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由于2009年商品房价格新一轮上涨幅度较大,已经远远超过部分申请家庭的购房能力,已经出现许多被摇上货币化补贴的住户自愿放弃货币化补贴的现象。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单一大连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目前完全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经济适用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还在准备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筹措,缺乏财政的支持。保障性住房监管力度不够当前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主要是由街道、居民委负责。由于街道、社区没有住房保障专干,设备老化,难以保障基础审核工作。而且工资收入审核在我国目前的税务体制下是一个复杂问题,部分自由职业者的收入难以掌握。此外,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改善收入条件的群体,目前的法律制度是终身享用,并可以出售赢利,未能建立退出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大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的建议应加强并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规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纳入我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政府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编制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和年度供应量,并对用地、资金等做出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特别应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用地供应计划中量化各项指标,便于操作,也利于社会监督。调整和完善土地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住房保障部门、土地储备部门应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土地,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建立严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议分级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供地数量、布局、用地审批等情况。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监督和监管,严格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被挤占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坚持“大分散、小集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要广泛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避免低收入家庭成片集中居住带来的交通等社会问题。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不宜大面积集中在郊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甘井子区,避免在效区形成新的贫困区,低收入群体的过度集中对政府的社会负担、小区管理、社会稳定都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除甘井子区外,要考虑居民通勤距离、动迁等因素,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等城市交通便利地区进行适量分布,并列入各区政府考核指标中,体现“大分散”的原则。建议建设不同群体的混合居住社区,在出让部分商品房用地时,将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挂牌出让条件;并应尝试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中心区或同一行政区或同一区域的商品房项目附近,做到两个小区相邻,共存分管,体现“小集中”的原则。应以多种形式建设公共租赁用房,包括商品房小区配建、园区或厂区插建等,并鼓励企业提供自用土地参与集体宿舍和单身公寓为主的公共租赁用房的开发建设,从而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来源渠道。应采取灵活多样的保障性住房形式,扩大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廉租住房建设应逐步减少租金补贴户数,加大实物配租的比例。对受城市道桥建设等原因影响居住的房屋,应加大政府收购力度,收购后作为廉租房,既缓解城市建设中的社会矛盾,又解决最困难者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建设除继续完成已开工经济适用房建设,不再安排新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由于收入统计机制在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查环节存在诸多弊端,不宜将经济适用房作为解决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同时要取消货币补贴。公共租赁房建设不仅有利于吸引我市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要针对暂无购房支付能力的“夹心阶层”和企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等特殊群体,大力推行保障性和创业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让公租房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立法,严格准入机制1、严格准入机制。对于不同标准、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申请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轮候配租、配售制度等内容,严格准入机制。同时,建议借鉴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轮候制度”,将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列入轮候册,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2、加强住房保障基层工作办量。建议市编办解决街道住房保障专干编制,国土房屋各区分局增设住房保障科,并明确职能和职责,以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审核工作力度。3、要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坚决杜绝“开豪车住政策房”现象。住房保障部门与银行、社保、公积金、民政、劳动等部门应实行信息共享,以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并要推行社区联组会审,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组成评审委员,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评审。强化保障性住房退出和监管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回流”机制1、禁止保障性住房租售,加强政府回购。取消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后允许自由转让的规定,改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进行回购”,以保证保障性住房不断“回流”到政府手中,然后再以公平的方式提供给应保障的人群,以保证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目前,厦门市已经实行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转让,只能向政府申请回购。 2、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家庭,要从政策上引导其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例如可通过提供低息购房贷款、优先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购房税费减免等优惠条件引导和鼓励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主动退出,自行买房或租房。对于符合退出条件而拒不退出的家庭,应通过立法,采取有效措施强制其退出保障性住房,加大执法力度。 3、应通过立法赋予住房保障中心的行政执法资格,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增设稽查处对出租、转租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严格查处。建立社区为主的社会监督与专业执法队伍相结合,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相互协作的保障性住房监管体制,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不被成为少数人出租牟利的工具。对享有住房保障的家庭,不仅要随时进行抽查,同时还要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审查。 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性住房预算资金。应利用住房公积金试点的契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低成本融资,以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不足。
    已有 2 个回答 06-29 10:03
  •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哪位知道?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分别履行立项等相关手续,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           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运营机构负责。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等。           第二章   投资与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竞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主要方式为:           (一)由政府确定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二)由政府确定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回购价格;           (三)由政府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建设期限等,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           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依据国家规定在年初预安排下达,下半年根据用地报批情况,据实报国家核实确认,不占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城镇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国家、省有关标准,遵守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保障性住房应当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二)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           (三)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           (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           (五)社会捐赠的;           (六)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发放中长期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运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租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者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十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           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分档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承租人收入提高、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降低住房租金的补助标准;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运营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承租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           运营机构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购房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转让、腾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购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登记,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类型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第二十七条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运营机构负责。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负责的事务,由承购人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物业服务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费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自行转让承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等予以回购。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的,应当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补交政府产权部分价款;上市交易的,按照产权比例享受交易收益,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款回购: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二)出租、出借以及擅自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三)损毁、破坏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第三十三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保障性住房信息:           (一)保障性住房法规及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规则等政策;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房源;           (四)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五)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分配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出租和出售情况,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金补助发放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分配运行,以及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等,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的;           (三)未按规定筹集、拨付和使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确定和调整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的;           (五)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擅自变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七)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已有 3 个回答 07-10 08:41
  • 谁清楚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深圳经济适用住房概念: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二、深圳经济适用住房最新的申请条件指南龙悦居、莲馨家园都属于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20年6月公布发售。那么深圳经济适用住房最新的申请条件指南是什么呢?根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2条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已有 4 个回答 07-21 09:04
  • 长春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流程谁清楚
    一般都是城市弱势群体中,个别或少数没有住房或几代同堂而经济又十分困难的家庭。根据《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长期无房户或住房特殊困难户、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3年以上、未转让过住房、未享受过房改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李处长介绍说,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定为月人均收入500元(含500元)以下,此次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范围面向朝阳区、南关区、二道区、绿园区、宽城区5个老城区,开发区和双阳区不在此次范围内。 同时规定,月人均收入280元以下的低保边缘户可优先申请。已经享受廉租房政策的低保户也可申请,但购买成功后须退出住房廉租补贴。 9月20日确定选房资格选房源 申请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证明),填报《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市房局(市房改办)审批。
    已有 3 个回答 07-10 10:41
  • 谁清楚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深圳经济适用住房概念: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二、深圳经济适用住房最新的申请条件指南龙悦居、莲馨家园都属于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14年6月公布发售。那么深圳经济适用住房最新的申请条件指南是什么呢?根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2条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
    已有 3 个回答 08-20 11:29
  • 长春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流程谁清楚
    一般都是城市弱势群体中,个别或少数没有住房或几代同堂而经济又十分困难的家庭。根据《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长期无房户或住房特殊困难户、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3年以上、未转让过住房、未享受过房改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李处长介绍说,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定为月人均收入500元(含500元)以下,此次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范围面向朝阳
    已有 1 个回答 09-10 03:07
  • 长春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流程谁清楚
    一般都是城市弱势群体中,个别或少数没有住房或几代同堂而经济又十分困难的家庭。根据《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长期无房户或住房特殊困难户、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3年以上、未转让过住房、未享受过房改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李处长介绍说,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定为月人均收入500元(含500元)以下,此次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范围面向朝阳
    已有 1 个回答 09-22 04:34
  • 唐山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查询流程谁清楚
    泉州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方法:1、凭身份证或公积金联名卡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2、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需要身份证号码或个人公积金账号。3、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查询。4、单位财务部门查询。(可以查询到是否缴纳、公积金缴存银行、缴存多少个月、缴存多少、个人公积金账号等)
    已有 2 个回答 07-22 11:31
  • 唐山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查询流程谁清楚
    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很多公积金缴存者并不清楚,下面就为各位整理了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的一些方法。  一、网上查询: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信息,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或登录市政府网站,点击“百件实事网上办”。了解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及办理规定,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二、拨打968128自助查询:职工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96812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可自助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同时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的法规政策及办理规定。  三、人工咨询电话:这些电话一般在办理公积金的地方都有贴出来的,1.咨询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方面的问题,请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2.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问题,请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3.投诉电话:请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四、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查询: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电脑查询终端上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当年缴存情况。  五、银行卡(存折)查询:职工持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存折)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柜台查询;在建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可凭龙卡在建行“账单宝”或ATM机上查询。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情况。
    已有 3 个回答 07-02 04:10
  • 江苏南通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谁清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政策性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以下简称政策性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和政策性补贴发放方式实施。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总工会、金融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住房保障人员,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已有 3 个回答 07-10 10:48
  • 唐山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查询流程谁清楚
    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是:第一,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第二,拨打服务电话,可以查询: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第三,网上公积金网站查询,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已有 2 个回答 08-20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