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  [切换]
一站式装修设计平台,为您提供优质装修服务!
设计456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装修问答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监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 请教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常用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得有20本左右吧。一、建筑1、功能不同规范也不同,比如住宅、学校,剧院等等,各自都有对应的规范,这种规范就算一个大类吧,得根据你的需要来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7、《建筑制图标准》★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9、《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已有 1 个回答 09-22 05:10
  • 请教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常用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得有20本左右吧。一、建筑1、功能不同规范也不同,比如住宅、学校,剧院等等,各自都有对应的规范,这种规范就算一个大类吧,得根据你的需要来选;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7、《建筑制图标准》★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9、《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已有 1 个回答 09-22 05:11
  • 住宅设计规范是什么?
    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已有 1 个回答 09-23 03:31
  • 请教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你好,建议找建筑设计院,帮您效果更好。水晶石设计也不错。
    已有 1 个回答 09-30 10:45
  • 室内游泳池墙面做法的设计规范是什么呢
    室内游泳池墙面做法这个设计规范它是要包括游泳池,需要在两侧壁安装于水槽的,这样能够保持池水的要求,尝试还有牌子表面上面一些浮游的污物,他的位置应该要不影响到裁判工作的,水池的池壁也是必须要垂直并且很平整的。
    已有 4 个回答 12-05 10:45
  • 哪位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
    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备案编号:  鉴证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装修合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  室  厅;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5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日  第2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  2.2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2)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3)成本加酬金  2.3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即人民币(大写)  预付款扣回的时间、比例: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装修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4.1指派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装修合同事宜。  4.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向物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并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水、电、暖气、煤气管道),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4.4负责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4.5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4.6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如无能力处理也可委托承包人处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指派     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2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4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5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6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6条 材料供应  6.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6.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6.3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7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7.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发包人提供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3承包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7.4由于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8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8.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标准(可选择优良或合格)。  8.2优良工程等级增加的经济支出  8.3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定的现行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8.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  8.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8.6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9条 工程变更  9.1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9.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第10条 竣工结算  10.1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  10.2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双方签字,三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工程保修  11.1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元违约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   %。  12.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8双方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第15条 保险  第16条 合同生效  16.1合同生效日期:  第17条 合同份数  1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第18条 合同备案、鉴证  18.1合同备案、鉴证:(现场签字)  发包方:           身份证号:  承包方:           身份证号:
    已有 1 个回答 07-13 05:15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办法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nb
    已有 1 个回答 09-29 11:29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办法有
    你好很高兴为您回答:不知道你想问什么,你可以找一家装饰公司了解下情况。
    已有 5 个回答 08-03 05:14
  • 哪位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
    发包人编号:承包人编号:备案编号:鉴证编号:发包人: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室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3承包范围:1.4承
    已有 1 个回答 09-22 05:01
  • 哪位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
    发包人编号:承包人编号:备案编号:鉴证编号:发包人: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室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3承包范围:1.4承
    已有 1 个回答 09-14 11:11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问题
    因该是三月份,要办的话抓紧时间
    已有 5 个回答 10-15 09:27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办法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nb
    已有 1 个回答 09-30 10:23
  • 请教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求解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水系统设计规范、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次之: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已有 3 个回答 07-24 09:48
  • 城市住宅设计规范是什么
    1 总则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代号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2.0.12 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2.0.13 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部的总称。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的比值表示。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2.0.31 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2.0.32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0.32a 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b 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3 用地与建筑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4.0.1.4(取消该款)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5 住宅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窨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 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5.0.3 住宅布置,就符合下列规定: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 在Ⅰ、Ⅱ、Ⅲ、Ⅳ、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 、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在值不应超过一定的规定。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一定的规定。6 公共服务设施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控制;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6.0.3.5(取消)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7 绿地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经常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文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4.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8 道 路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组阁,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8.0.1.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各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8.0.1.9 (取消)8.0.2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
    已有 1 个回答 06-29 10:38
  • 哪位朋友了解小区住宅设计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住宅小区楼间距规划设计标准;;主要是依据日照做为评定标准。;;详见:;;
    已有 1 个回答 09-24 11:01
  • 浙江住宅设计规范是什么?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为:1层~3层为低层住宅;4层~6层为多层住宅;7层~10层为中高层住宅(也称小高层住宅);11层~30层为高层住宅;30层(不包括30层)以上为超高层住宅
    已有 4 个回答 08-26 11:35
  • 住宅阳台设计规范有哪些?
    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现规范为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现规范为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现规范为一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至六层为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在24M以上
    已有 3 个回答 09-02 11:13
  • 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是什么?
    1.使用要求住宅区是居民居住、生活和部分居民工作的地方,人们约有2/3的时间是在住宅区度过的。因此,为居民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就成为小区规划的最基本要求。这就需要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考虑。例如,为了适应住户家庭人数和人口年龄的不同构成,方便住户选择合适的住宅类型,就要考虑规划设计出相应的满足不同户室比要求的住宅结构;为了满足小区居民生活中的多方面需要,需合理地确定公共建筑服务设施的项目
    已有 2 个回答 09-02 10:19
  • 农村住宅设计规范是什么
    农村住宅设计规范(1)堂屋。堂屋是具有生产、生活、贮存等多功能的房间。用来接待亲友、节假日团聚,办理从丧喜庆活动,也是平日用餐、学习、看电视的场所;同时,又是整个自建房的中心,起着前庭入口和各卧室、厨房的交通枢纽的作用。传统建筑的堂屋也作为敬天、地、祖宗的场所,现在已失去了意义。堂屋作为家庭活动的中心,在自建房的平面布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堂屋一般要求宽敞。我家自建房堂屋开间尺寸为4米,进深为7
    已有 2 个回答 08-27 03:35
  • 农村住宅设计规范是什么
    农村住宅设计规范(1)堂屋。堂屋是具有生产、生活、贮存等多功能的房间。用来接待亲友、节假日团聚,办理从丧喜庆活动,也是平日用餐、学习、看电视的场所;同时,又是整个自建房的中心,起着前庭入口和各卧室、厨房的交通枢纽的作用。传统建筑的堂屋也作为敬天、地、祖宗的场所,现在已失去了意义。堂屋作为家庭活动的中心,在自建房的平面布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堂屋一般要求宽敞。我家自建房堂屋开间尺寸为4米,进深为7
    已有 2 个回答 08-27 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