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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开发商可以选定前期物业公司吗?
这个就得看开发商的选择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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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什么时候出台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还是咨询有关部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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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限购出台等等条例,会有多少房地产公司倒闭?
倒闭了有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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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现在物业管理停车场月保费的400元里面费用是包含那些内容的?有具体的条例吗?
停车管理费,(监控费,停车证费,电费,占有费,消防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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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现在物业管理停车场月保费的400元里面费用是包含那些内容的?有具体的条例吗?
停车管理费,(监控费,停车证费,电费,占有费,消防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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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修管理条例百零一条
规定程序: 1、了解业主需求,双方确定业务关系,签订设计合同;2、软装设计公司到业主别墅处进行现场的尺寸核实以及拍照;3、软装设计公司制作别墅软装设计方案;4、与业主沟通确定方案的可行性;5、家具采购合同签订;6、家具采购;7、家具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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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行政方面:员工守则、岗位责任制、考勤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档案、文件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方面:综合:业主接待制度、值班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客户接待:投诉及回访管理制度、收发管理制度、客户来访及接待制度、业主档案及*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业主入住工作流程工程维修:楼宇接管验收工作流程、水暖空调工作流程、强弱电工作流程、高压*作管理制度、锅炉及供暖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中央空调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日常巡检管理制度、楼宇建筑巡检管理制度、设备机房管理制、装修管理制度、入户维修管理制度、备件库房管理制度、图纸及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电梯管理制度秩序维护:园区及楼宇进出管理制度、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园区及楼宇安全巡视管理制度、消防及中控值班制度、岗位交*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停车场及停车库管理制度、消防设备巡检制度绿化保洁:保洁管理制度、绿化养护流程管理预案:突发事件紧急预案、消防紧急预案、汛期防汛紧急预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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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行政方面:员工守则、岗位责任制、考勤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档案、文件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方面:综合:业主接待制度、值班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客户接待:投诉及回访管理制度、收发管理制度、客户来访及接待制度、业主档案及*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业主入住工作流程工程维修:楼宇接管验收工作流程、水暖空调工作流程、强弱电工作流程、高压*作管理制度、锅炉及供暖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中央空调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日常巡检管理制度、楼宇建筑巡检管理制度、设备机房管理制、装修管理制度、入户维修管理制度、备件库房管理制度、图纸及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电梯管理制度秩序维护:园区及楼宇进出管理制度、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园区及楼宇安全巡视管理制度、消防及中控值班制度、岗位交*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停车场及停车库管理制度、消防设备巡检制度绿化保洁:保洁管理制度、绿化养护流程管理预案:突发事件紧急预案、消防紧急预案、汛期防汛紧急预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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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物业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
你好*只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各省市地区根据条例自行细化制定的制度,全国没有统一的实施细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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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公司管理条例有什么细则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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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们,物业管理公司条例具体有什么
第一条请销假1.请假一天的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及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并在行政部备案。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2.请假手续以书面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则应电话请假,书面手续后补。短信请假无效。3.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记录考勤的,应在归岗后尽快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第二条病假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主管领导批准。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2.患病员工请假应于当日九点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3.员工须在病愈上班当日将病假条交给办公室核查存档。第三条事假1.员工因合理原因需要请事假的,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2.事假按照日标准工资100%扣除。3.工作时间如有私人紧急事务需要离岗处理,按照事假的规定向主管领导请假,违反规定者以旷工计罚。第四条年假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为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年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审批方可进行休假。3、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特殊情况除外)。第五条婚假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填写婚假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交行政部备案。假后须拿结婚证及证明销假。婚假时间: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六条产假1、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2、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3、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4、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5、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3天,若妻子属于晚育(生育时满24周岁),则再延长7天。第七条丧假1.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3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经办公室签字后,报总公司备案。2.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第八条旷工1.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缺勤,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日全部薪金的三倍工资;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日全部薪金的6倍工资;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同年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公司视情况给予处理。第九条迟到、早退1、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条款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及岗位的特殊要求,本公司办公室人员实际五天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有特殊情况者可调休)。2、上班时间:按办公室具体排班时间为准。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处理。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第十条:签到签退1、公司实行签到签退制,按照登记要求实行签名登记制度,记录上下班具体时间并亲笔签名确认。在工作期间,离开公司的情况需填写相应的手续。2、若员工上、下班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没有证据证明确实上班的,没有按照要求亲笔签名登记考勤的1次罚款10元。对于无法查证的,公司一律按请假计算。3、如果员工由于工作的特殊要求,不能及时履行签到签走的,须向办公室管理人员明确原因。第十一条加班、调休1、公司不提倡加班,若因自身原因(包括工作能力欠缺、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完成基本工作量而需加班完成的,不按加班计算。2、若因额外工作量公司安排加班的,由办公室记录加班时间。按月总结核算,以奖金或假期形式(调休)兑现。3、除公司安排加班外,员工自行加班行为不享受加班调休,且不得影响次日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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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周末允许装修吗?
只能由村委出具证明,不可以办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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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周末允许装修吗?
只能由村委出具证明,不可以办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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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装饰工程管理条例。(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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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工商门头招牌商标管理条例处罚流程
你好,向工商部门的办事人员咨询该问题较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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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装修管理条例要了解哪些内容
现将《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住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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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装修管理条例要了解哪些内容
现将《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住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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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装修管理条例要了解哪些内容
现将《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住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 是指居民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地面、墙面、墙体、顶面以及与居室配套的各种线路、管道的修饰处理和改造行为。 第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房管、市容、环卫、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居住建筑物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和古建筑保护的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相关管理,各有关社会团体协助*部门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倡导从业者自律。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至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填写登记表,并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七条 居室进行装饰装修时, 严禁损害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拆除承重墙或在承重墙上开洞;不得随意在楼板上砌墙;不得任意刨凿顶板、割断顶板钢筋;不得拆改或移动厨房、卫生间以及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 凡涉及主体结构、上下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和通讯线路、移动配电箱和明显加大楼面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在备案时,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征询房屋设计单位意见,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团特殊情况,无法找到原设计单位或设计图纸的,应由提出申请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装饰装修方案进行安全审定后,持盖有设计出图章的设计方案或安全性审定报告后方可施工。 (三)涉及燃气管道、室外电力、有线电视和通讯线路的,应通过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居室装饰装修时, 不得不经串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在地坪、轻质隔墙和天棚内铺设电线,必须正确铺设护线导管,确保导线迸管和进接线盒。轻质内隔墙、天棚和其它装饰,应优先选用阻燃性材料和配件。 第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只正当装修行为,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的,应责令其改正,恢复原样;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引起后果的,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的承包商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 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入或持有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后,方可承接业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的企业,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申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四)须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预决算、施工管理、设计人员及固定的施工人员。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应待有相关工种的技能等级*,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持有所在地乡镇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以及本人*、暂时居住证。 第十四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承包商,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交易; (五)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六)*和本省、市的其它规定。 对违反本条款经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资格)*。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应使用无锡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七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违反本条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资格)*。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应以 《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为基础,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 为工程发包承包、装饰装修材料营销提供交易场所,同时,提供中介服务、*咨询、受理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家庭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进驻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建设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承包方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实行限期保修制度, 保修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不得低于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必须采取措施, 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不得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噪声施工应控制在7:30~12:00、14:00~20:00内,超出以上时间范围的,须征得周围受影响的单位和住户同意,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时形成的各种废弃物, 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及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道、下水道抛弃废物或其它物品。 第二十六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和居住小区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气、停电、通讯中断、物品毁坏,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98年8月5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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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废止了吗?
没有。1993年颁布的《条例》是指导我国村镇建设的基本法规,十几年来,对促进村镇建设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持续推进,《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一系列与村镇建设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或修订,农村建设活动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条例》的部分规定亟需修订完善。与会代表就《条例》修订稿如何更好地反映当前农村建设活动的新特点、*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和农村基本住房制度,以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链等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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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装饰工程管理条例。(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