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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监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 业主委员会成员能不能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你好,这一般不行,这种双重身份利益有冲突。
    已有 1 个回答 08-28 04:17
  • 罢免业主委员会流程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提法是否符合规定?
    你好!参考《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处理。
    已有 3 个回答 09-24 11:43
  • 业主委员会成立费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费用这个没有硬性的要求,具体程序如下:一般程序如下:   1、开发商或者业主向当地房地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   2、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的指导下在30天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等领导成员;   5、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备案;   6、持备案证办理刻制印章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已有 3 个回答 08-03 09:23
  • 业主委员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高额物业费合同有效吗,超六成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
    您好,由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
    已有 1 个回答 08-14 11:11
  • 业主委员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高额物业费合同有效吗,超六成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
    您好,由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
    已有 1 个回答 08-13 05:34
  •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是什么业主委员会运作会遇到什么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服务合同,此合同期限是到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成立。从开发商更换了物业说明,你们的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如果业主委员会成立了,那么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是更换物业!和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而且第一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费用还是要开发商承担的。开发商同意不缴费是没有依据的,除非物业公司和他已达成协议或者是开发单位的下属单位。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要依靠业主的积极性已经社区组织的支持,最关键的还在于物业和开发商。没有这两个单位的支持,很难成立。
    已有 4 个回答 07-21 09:27
  •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是什么业主委员会运作会遇到什么问题?
    你好,很高心为你解答。一、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由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和倡议由原业主委员会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换
    已有 3 个回答 08-28 04:14
  • 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可收取物业管理费?
    当然可以!怎么用就需要业主讨论同意了!
    已有 1 个回答 10-21 04:55
  •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哪些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接受业主查询。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在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后,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日内,移交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应当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实际需要,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本章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七条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物业建设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六)其他相关资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备案材料建档并保存。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备案材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资料。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复印、查阅相关资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无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接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用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接收。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当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解决。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及相关资料。对不按照规定提交的,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房号和面积。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选聘的,还应当就选聘的方式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合同期限以及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限等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的基本情况;(二)聘用方和受聘方的权利义务;(三)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要求;(四)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和计费方式;(五)物业的维修养护要求;(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十)物业服务用房;(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特约服务项目,其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报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制度和制订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防范工作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负责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防范制度,造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第三十八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可依照本经济特区的实际和需要,适时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普通住宅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三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基准价依照相关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政府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应当实行听证。第三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协商实际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此有权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的服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和支付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等,由业主依照实际消费分摊。实际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但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赠送的费用交纳。第四十一条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场地以及房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其收益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尚未作出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时为止。业主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交纳延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10日内,办理以下移交手续:(一)移交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经营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二)移交提供服务期间用业主共有资金购置的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三)移交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结余的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四)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财物和资料,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收和代管。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将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关资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等为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的10日内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预警公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并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七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和约定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合同签订15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
    已有 5 个回答 07-21 11:45
  •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权利问物业管理公司拿钱
    物业公司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物资的提供,但是不包含业委会成员的薪酬待遇,业委会就是无偿为小区服务的。
    已有 1 个回答 09-26 04:55
  • 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已有 3 个回答 09-28 11:51
  • 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对吗?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事,不需要经过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当一个小区具备业委会成立条件后,应该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由业主、开发商代表、居委会代表、街道代表组成的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代表担任,一般且三者的代表各一名,其余是业主,筹备组总人数为7个以上的单数。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工作。首次业主大会、成业委会的钱由开发商承担。在整个过程中,物业公司一般只扮演秘书处的工作,起草相关的文件,供。
    已有 5 个回答 09-02 02:38
  •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
    各地略有不同。一般程序如下:1、开发商或者业主向当地房地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2、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3、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30天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已有 1 个回答 09-30 09:59
  •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
    各地略有不同。一般程序如下:1、开发商或者业主向当地房地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2、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3、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的指导下在30天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4、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等领导成员;5、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备案;6、持备案证办理刻制印章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已有 6 个回答 08-03 05:37
  • 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流程(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已有 2 个回答 06-30 04:27
  •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
    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二、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
    已有 2 个回答 10-14 09:24
  • 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是什么成立业主委员会要什么文件?哪位晓得?
    1、合法的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请当地房管部门。2、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商议。3、签订的前期物业协议是协议,就有商量的余地,毕竟产权是业主的,物业也是为业主服务的,而且法律上无规定说阳台不给封闭,另外封闭了阳台从安全角度对业主和物业都是有好处的,再者就是如果统一安装对外部也无多大影响。。
    已有 3 个回答 07-16 08:47
  • 物业公司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照规定是没有的
    已有 2 个回答 10-15 09:59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严重不足,是否还能行使业主委员会权力来委托利益关系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对人员的规定
    可以向社区反映
    已有 1 个回答 08-24 10:45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严重不足,是否还能行使业主委员会权力来委托利益关系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对人员的规定
    可以向社区反映
    已有 1 个回答 08-20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