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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和总体布局,决定建设工程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不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以及在满足建设项目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具体来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已有 1 个回答 09-09 04:10
  • 跪求房地产公司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有多少资金?资金最主要!然后去土地局办好手续!选好地皮怎么拿钱下去投资!选择地方最为主要!还有需要一个有实力的建筑工队
    已有 3 个回答 10-13 08:24
  • 跪求房地产公司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有多少资金?资金最主要!然后去土地局办好手续!选好地皮怎么拿钱下去投资!选择地方最为主要!还有需要一个有实力的建筑工队
    已有 3 个回答 10-13 08:26
  • 哪位清楚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谁来说说看呢?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二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第十五条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已有 3 个回答 07-23 10:36
  • 哪个懂得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有人知道吗?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
    已有 3 个回答 07-22 11:36
  •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呢?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管理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决定农用地是否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二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该计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三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此外,如果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还应当看其是否与开垦耕地的方案相结合。
    已有 3 个回答 07-24 10:14
  •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呢?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管理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决定农用地是否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二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该计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三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此外,如果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还应当看其是否与开垦耕地的方案相结合。
    已有 2 个回答 06-30 10:54
  • 哪位清楚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谁来说说看呢?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二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第十五条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已有 3 个回答 06-30 10:56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细节?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有 3 个回答 07-03 04:01
  • 谁知道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没有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家庭装饰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规定(国办通[1992]31号)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装饰是室内装饰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居民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对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服务体系。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居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家庭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机构。
    已有 4 个回答 07-10 10:4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哪位谁了解?
    你好,方法如下;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   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   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   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   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口、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   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出   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   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   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   发)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   同进行再安装。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   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   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   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   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   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   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   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   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   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   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   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   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   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   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有什么项   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   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   行。   由于初装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   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仍按原标准执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   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   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   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工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   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   机构再按相应的而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白颁布之日起施行。希望能帮到您!
    已有 3 个回答 07-10 08:5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细节?
    物业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的公司.它有监督业主装修事宜的义务,但是注意没有执法权.因为它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罢了.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显然是执法部门.要是业主不听物管的劝告,野蛮装修的话,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勒令其恢复原状或者并处罚款.
    已有 1 个回答 09-30 09:59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细节?
    物业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的公司.它有监督业主装修事宜的义务,但是注意没有执法权.因为它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罢了.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显然是执法部门.要是业主不听物管的劝告,野蛮装修的话,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勒令其恢复原状或者并处罚款.
    已有 1 个回答 09-29 11:14
  • 谁能说说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有以下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1]折叠编辑本段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折叠编辑本段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候制度。市、县**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市(区)、县**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候。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折叠编辑本段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1]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或由市、县**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折叠编辑本段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市、县**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第四十二条 市、县**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折叠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部、*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部、*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
    已有 3 个回答 08-05 11:30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细节?
    物业公司是一个*法人的公司.它有监督业主装修事宜的义务,但是注意没有执法权.因为它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罢了.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显然是执法部门.   要是业主不听物管的劝告,野蛮装修的话,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勒令其恢复原状或者并处罚款.
    已有 6 个回答 08-03 05:39
  • 哪个懂得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有人知道吗?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
    已有 3 个回答 08-19 10:46
  •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下面给你详细介绍一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安全培训考核试卷,考试内容全部掌握。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一律穿工作服,严禁穿短裤、短袖、拖鞋、高跟鞋、硬底鞋、赤膊进入施工现场。吊篮上严禁坐卧、说笑、打闹。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挂钩,安全带要高挂低用。3、高处作业不得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杂物等,施工区。
    已有 2 个回答 09-01 11:10
  • 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细则有哪些?
    1)严格细致地审查图,周密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及各分项工程质量计划,以此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2)积极采用新的施工技术、工艺和质量可靠的新型材料,以提高和保证工程质量。3)坚持书面技术交底,尤其是各关键工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应随时按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4)严格控制材料质量,必须做到进场验收、使用前试验,合格后方可施工。5)以预防为主,随时检查验收分项工程质量,加强工序及工序间衔接的控制,加
    已有 2 个回答 08-31 11:40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细节?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
    已有 1 个回答 09-08 10:51
  • 哪位清楚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谁来说说看呢?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国土资源。
    已有 1 个回答 09-02 03:13